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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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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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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通知

【 liuxuequn.com - 通知 】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会用到公告通知。这种通知仅仅是用于重要信息或者提醒,如果您阅读业务通知,您会对这个话题有更全面的认识,因此我们提醒您收藏本页,以便日后查阅。

业务通知 篇1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54号)规定:“证券公司以包销方式承销股票,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得超过人民币三亿元。”这对于有效防范证券经营机构承销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机制的改善,该规定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现就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较小的股票承销,证券经营机构目前仍按证监机构字〔1999〕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巨大的超大盘股票承销,可由主承销商向我会提出承销团成员“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三亿元”的豁免申请。特殊情况下,主承销商可提出“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豁免申请。经我会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三、鉴于超大盘股票发行的承销风险较大,参与承销的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应认真组织承销工作,制定详尽的风险处置预案,以保证发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业务通知 篇2

  广大企业和办事群众: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为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临汾市政务大厅实行限流、错峰、预约办理业务。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倡导优先使用“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方式办理业务,能缓办则缓办,非急需、非必要不到政务大厅现场办理。针对业务办理量较大的有房无房证明打印业务,请市民朋友自主登录支付宝“市民中心”的“临汾通”官方专区,实名认证后下载打印查询结果,或在政务大厅东侧7×24政务服务超市自行打印。

  二、咨询类业务请通过网上查询或电话咨询。通过登录“临汾政务在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汾通”、“临汾通”APP、“临汾政务服务网”搜索相关办理事项,按照办事指南准备材料,一次办结。如需电话咨询业务,请拨打窗口咨询电话。(政务大厅各窗口咨询电话见附件)

  三、实行网上预约办理业务。在疫情防控期间,如确有紧急办理事项,不能延后办、网上办的,需提前网上预约,请登录“临汾政务在线”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临汾通”小程序、“临汾通”APP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间和疫情防控要求到大厅窗口办理,做到即来、即办、即走,不聚集、不逗留。

  四、如确需到市政务大厅办理业务,必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请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严格落实 “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验行程码、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科学规范佩戴口罩,测量体温,保持两米距离,在大厅内间隔就座,不扎堆、不聚集,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办理业务。

  五、如您有紧急、特殊情况,或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向“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咨询反映,“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位于市政务大厅一楼东北角,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其余时间请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疫情防控是我们共同的责任,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对政务服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业务通知 篇3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国办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地方相应的监管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负责制定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处置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的风险,负责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督促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并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联席会议要抓紧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抓紧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四、地方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格依照规定的设立条件审批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实行定期排查和实时监控,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相关业务,直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同时,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川办函〔2009〕230号 二○○九年九月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精神,为加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较快发展,维护金融环境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商企业和自然人在银行业机构融资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业务。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牵头部门,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监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为协调配合部门。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银监局等部门指导、督促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对各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状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市(州)政府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市(州)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准备金提取等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县(市、区)政府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承担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建立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指定主管部门落实管理责任。

  二、加强准入管理

  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经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一)资本金及法人资格要求。在市(州)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省内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机构法人代表须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批程序。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应由其主要发起人组成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初审把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州)政府。市(州)政府负责审核拟组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查融资性担保机构各股东的信用状况,市(州)政府在复审并出具审定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外资投资按有关规定办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45个工作日内未完成筹建的即取消筹建资格。市(州)政府报省政府金融办的申报材料包括县(市、区)政府的初审意见、市(州)政府的审定意见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包括:

  1.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和金融发展情况以及担保需求分析,主要发起人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个人信用记录报告。

  2.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协议,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发起人(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发起人(出资人)权利和义务、主动声明关联入股的义务。全体发起人(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4.股东基本情况。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企业法人股东须满足无犯罪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自然人股东须满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条件。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经工商部门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要提供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社会组织须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5.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则上非自然人应有三年以上的盈利记录。

  6.章程草案(应将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前提供)。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等证明材料。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审批程序。由融资性担保机构筹备组向当地县(市、区)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由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并批准。申请人应自市(州)政府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无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准筹建文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融资性担保机构下列重大变更事项,须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1.增减注册资本(金)、变更股东;2.变更机构名称、所在地及经营范围;3.修改机构章程;4.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管;5.设立分支机构;6.需审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强化业务监管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兼营非融资性担保等其他业务,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必须由银行机构进行全额托管,其托管的资本金除用于委托银行机构开展风险可控的资金运作外,不得挪作他用。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科学的业务决策程序、持续的风险监控机制和事后追偿与处置制度。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要求和资金需求的性质,设计产品方案和风险控制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和保证金,用于代偿和坏账处理。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并依法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通报各协调配合部门。各市(州)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要依法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工作,并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融资性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以担保机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诈骗企业钱财等危害金融稳定的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规范业务发展

  (一)建立健全银企保合作机制,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地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放大倍数。要继续加强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大,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二)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出资设立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发展各类互助式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我省重点发展产业设立行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原则上应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地方政府指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不再从事一般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

  (三)加强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和风险管理,规范政府出资行为,构筑防火墙防范政府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做好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核工作,研究制定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扶持政策和风险处置机制。

  (四)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牵头负责,要依法规范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业务,研究处置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业务通知 篇4

  Regards,Jason Ho 何家俊

  Chongqing Branch 重庆分行

  BEA(China), Ltd.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General line:(86-23)6388-6388 ext 208

  Direct line:(86-23)63886662

  Fax:(86-23)63885888

  发件人: Deng, Elaine Yun

  发送时间: 2008年3月12日 17:37

  收件人: Ng, Victor Yum Ben;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1 Raymond Zhao;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2 Jason Ho;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3 Eric Gong 抄送: Wong, Dickson Kam Wing;Zhang, Janet Hong;Chen, Tracy Lei;Han, Zoe Yu;Jiang, Jing Jing;Qi, Lillian Li

  主题: 答复: credit issuse 3: 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

  Dears,关于境内子公司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重庆外管局经向国家外管局确认,目前仍然不能做。

  Rgds

  Elaine Deng

  Credit/Settlement/Personnel Dept.BEA(China)Chongqing Branch

  Tel: 023-63886606 023-63886388 ext 306

  Save a tree.Don't print this e-mail unless it's really necessary

  发件人: Deng, Elaine Yun

  发送时间: 2008年3月7日 10:49

  收件人: 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1 Raymond Zhao;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2 Jason Ho;ChongQing Branch Corp.Business Dept 3 Eric Gong

  抄送: Ng, Victor Yum Ben;'Wong, Dickson Kam Wing';Zhang, Janet Hong;Chen, Tracy Lei;Han, Zoe Yu;Jiang, Jing Jing;Qi, Lillian Li

  主题: credit issuse 3: 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

  Dears,关于最近讨论的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结合我行推出的“稳得赢”产品,经咨询外管并参照条例《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信贷部总结如下,供各位参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子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担保参照《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中内资银行执行:

  一、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及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对外债务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为以发行B股或者H股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且该境外公司的设立需经商务部/贸易发展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机构批准。

  二、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

  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2、被担保人不得是亏损企业。

  三、担保人在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管局提供下列全部或部分资料:

  1、申请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财务报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应当报送其合并财务报表和其本部的财务报表)

  4、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文件;

  5、担保合同或者意向书;

  6、外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需要报国家外管局。

  四、担保人应向我行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境内机构投资境外子公司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当地贸易发展局批准设立的文件;外管的批

  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外汇登记证;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

  2、被担保的境外子公司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书;公司章程;财务

  报表;公司调查等

  五、担保人用于办理融资性担保质押的质物必须是新增存款或理财产品。

  六、担保人履约时只需报本地外管局。

  七、按照国家外管局的规定,融资性对外担保额度由子银行统一管理,分行应于每年初(今年是在3月31日前)向子银行企业贷款管理部报送当年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预算需求,由子银行统一向外管申请余额指标;分行需要使用指标时,向子银行企业贷款管理部

  提交申请,说明担保项目情况,由分行副行长或以上级别签署;申请获批的分行持授权指标文件到所在地外管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关于境内子公司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外管局进一步确认后再通知各位。

  如有建议,欢迎讨论

  rgds

  Elaine Deng

  Credit/Settlement/Personnel Dept.BEA(China)Chongqing Branch

  Tel: 023-63886606 023-63886388 ext 306

  Save a tree.Don't print this e-mail unless it's really necessary

  发件人: Ng, Victor Yum Ben

  发送时间: 2008年3月5日 11:31

  收件人: Deng, Elaine Yun;Gong, Eric Jian;Hao, Kevin Zhen Ke;Ho, Jason Ka Chun;Li, Anita Tao;Lu, Judy Jun;Ma, Mary Li;Tan, Winston Wei;Wong, Dickson Kam Wing;Xie, Lusia Ying;Zhang, Amy Ning Ping;Zhang, Erlin Er Lin;Zhang, Janet Hong;Zhao, Raymond En Ze;Zuo, Helen Huan

  抄送: Liu, Kevin Chun Hui

  主题: 转发: 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

  Dear all,Let’s discuss the captioned at tomorrow’s morning meeting.Kevin, please join us.Regards,Victor

  发件人: CHAN, Louis Kam Po

  发送时间: 2008年3月5日 8:57

  收件人: China Branches Deputy General Manager

  抄送: MAK, Harry Tze Ping;China Branches General Manager;YU, Raymond Hok Keung;WONG, Wendy Woon Ping;WONG, Maggie Kar Lai;LAM, Cartier Chi Man;SUN, Min Jie;TANG, Patrick Loi Fu;MOK, Shuk Ming;KWAN, Tat Cheong

  主题: 转发: 对外融资性担保业务

  Dear Colleagues,承接上周 “稳得赢” 类业务的电话会议内容, 我部进一步对分行拓展 “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 的经验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一、我行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主要由我行开立外币SBLC, 为客户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并由境内客户提供全额(Fully-secured or 1:1 basis)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质押担保。此项业务为我行带来以下益处:

  1.吸收存款,降低资金成本;

  2.扩大理财产品销售;

  3.不占用外债额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4.增加非利息收入(SBLC 开证费)。

  二、综合有关法规及分行的经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请注意如下事宜(各地情况如有差异, 请与分行合规部、法律部商讨):

  1.境内机构只能为在境外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内资企

  业对外担保不超过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债务),且该境外公司的设立需经商务部/贸易发展局/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机构批准,具体参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见附件);

  2.如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1)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

  于10%;

  2)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

  低于15%。

  3)被担保人不得是亏损企业。

  3.为满足以上条件,担保人应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1)境内机构投资境外子公司的相关文件(不限于以下资料,仅供参

  考)

   当地贸易发展局批准设立的文件

   外汇管理局批复(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 外汇登记证(外汇管理局)

   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书

  2)被担保的境外子公司相关资料(不限于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注册证书

   公司大纲和组织章程

   公司调查

   Negative File Check

   财务报表

  3)分行准备授信报告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三、各分行开展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担保人必须以新增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全额质押(fresh deposit!)。

  四、因SBLC 项下的对外支付只是潜在债务,而且并非贸易背景,故不应为质押人民币存款或理财产品办理远期购汇合约。

  五、请各分行开展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时,同时参考我部2008.1.28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的邮件和《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流程》,详见附件。

  六、截止2008.02.28, 我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尚剩余约1.6亿美元,分行可尽量善用该指标。

  若有疑问,请联系我部Louis Chan/ Wen Yi Ping, Lisa(Ext.3745)。

  Best Regards,Louis Chan

  Corporate Lending Department

  BEA China

  Ext 3733

业务通知 篇5

  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企业养老保险站于xxx4年9月16日至9月21日搬迁办公室和人社局计算机中心机房,搬迁期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将停办一切业务。由于局计算机中心搬迁,我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站、失业保险站、工伤保险站、医保站的对外窗口都无法办公,由此给广大参保职工带来的不便,请见谅。

  县企业养老保险站从9月22日起正式对外办公,办公地点为xx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第三办事大厅(经开区梨园路与华荣路交叉口),电话xxxxxx,请大家相互转告。

业务通知 篇6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了给广大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我中心定于xxx5年5月4日至8日对业务操作系统进行升级,在此期间将停办对外支付业务,贷款业务可受理申办资料。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尊敬的.xx银行客户:

  为了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提升客户体验,我行将于xxx3年11月1日20:00至11月3日20:00对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所辖机构(统称:升级机构)实施系统升级。系统升级期间,我行业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其中:

  向我行升级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的汇款业务暂停。

  我分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和自助渠道暂停向升级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提供服务。

  升级机构的柜台、本行自助设备、本行POS商户(含固话POS商户)等所有渠道暂停服务。

  升级机构的电子渠道特约商户(含支付宝、快钱、CHINAPAY、汇付天下、环迅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我行一卡通(含公司卡)网上支付暂停服务。

  暂停我行一卡通(含公司卡)在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的银联跨行交易(含银联ATM及POS、银联柜面通等),暂停我行电子渠道特约商户他行卡网上支付服务。

  暂停通过上海、宁波地区他行柜台的柜面通向我行信用卡转账还款的服务,暂停通过支付宝、快钱向我行信用卡的还款服务。

  系统升级期间,我行个人客户的自助渠道口头挂失业务不受影响;我行信用卡在升级机构的自动还款服务、当地银联他行ATM和银联他行POS等渠道的业务不受影响。

  请您提前做好相关安排。如因系统升级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有任何疑问,请垂询我行客服热线xxxxx。

  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局企业养老保险站于xxx4年9月16日至9月21日搬迁办公室和人社局计算机中心机房,搬迁期间县企业养老保险站将停办一切业务。由于局计算机中心搬迁,我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站、失业保险站、工伤保险站、医保站的对外窗口都无法办公,由此给广大参保职工带来的不便,请见谅。

  县企业养老保险站从9月22日起正式对外办公,办公地点为xx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第三办事大厅(经开区梨园路与华荣路交叉口),电话xxxxxx,请大家相互转告。

业务通知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应当依据本规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由机构批设机关依法批准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规定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证券公司;证券兼营机构,指前款所称的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并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具有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外汇业务经营权;

  (三)具有能够保障涉外业务正常开展的通讯设施、营业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四)具有五名以上能够从事涉外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最近二年内未受到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罚;

  (六)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通过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或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申请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所在地法律可以经营证券经纪业务;

  (二)受到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

  (三)具有相当于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相应的担保;

  (四)具有二年以上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的经验;

  (五)最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各项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风险控制要求;

  (六)拥有广泛的营业网络;

  (七)执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

  (八)最近二年中没有因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十)具有二名以上熟悉中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政策、法律的专业人员;

  (十一)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外资股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二)依照《证券经营机构股票销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取得股票承销业务资格;

    

业务通知 篇8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问 答

  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发布施行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什么是融资性担保?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办法》是根据当前融资性担保业规范发展和防范风险的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的。《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由于担保行业缺乏相对统一的准入要求和经营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的日常监管制度,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仅作为普通的工商企业进行注册管理,导致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发展无序、经营管理失范,融资性担保的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进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制定《办法》正是要通过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明确其性质、市场定位和基本的运作规则,促使其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确立可持续经营的业务模式,增强发展能力,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加强监管的需要。十几年来,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扶持下,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特别是广大小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融资性担保业不断暴露出业务运作规范性差、内部管理松 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担保行业的整体形象,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十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不进行行业规范,不实施持续的监督管理,融资性担保业是难以持续健康发展的,甚至会危及国家经济金融的稳定。制定《办法》,可以为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身运作,加强持续有效的监管提供制度依据。

  (三)是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业风险的需要。融资性担保业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体现的是一种增信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中介两重属性,是一个高杠杆率、高风险的行业,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办法》,加强对担保公司资本金、杠杆率、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的审慎监管,促其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处臵风险,尽快步入健康稳步发展的轨道。

  问:《办法》的起草遵循了哪些原则?

  答: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为发挥担保机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作用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为体现这一指导思想,《办法》的起草确立了以下原则:

  一是紧密联系实际。立足当前担保业实际状况,着重总结担保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体现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并重的理念。比如,在资本金准入门槛的设臵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现状,授权地方监管部门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又如业务范围、担保放大倍数以及有关审慎指标等,都充分考虑了担保机构现状和扶持发展的要求。二是尊重市场规律。市场能管好的,办法不作过多、过细的限制。比如,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评估和选择,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市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可以通过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的约束和指引,引导担保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审慎经营。在具体监管指标设臵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风险点,重点对准入、经营规则、监管要求以及资本金管理、准备金管理、集中度控制、为关联方担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做出规定,对于其他问题则主要由地方监管部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等进行规范。

  三是着力规范管理。对担保机构违背基本经营规则的严重不规范不审慎行为,比如一些脱离主业、专干副业,打着担保名义,实际从事放贷、骗贷等行为的担保机构必须进行规范整顿,净化融资性担保市场。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即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其中,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与依据、经营原则、监管体制及相关释义;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重点确立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制度与设立的条件;第三章业务范围,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禁止行为;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集中度管理、风险指标管理、准备金计提、为关联方担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与信息披露等进行了重点规范,对公司治理、专业人员配备、财务制度、收费原则以及风险分担等内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非现场监管、资本金监管、现场检查和重大事项报告、突发事件响应、审计监督、行业自律以及征信管 理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度内规定了监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制定相关办法的授权、规范整顿等内容。

  问: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答:根据《办法》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融资性担保业的实际需要,由当地监管部门来决定,但任何地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都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问: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答: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问: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规定了哪些禁止行为?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问:《办法》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审慎监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慎监管,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性质、定位决定的。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其涉及的领域具有广泛性、业务品种呈现多样性,和投资、融资一样,体现的是一种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因而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两重属性。另一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中小企业以及新兴朝阳型、科技创新型政策扶持产业有效配臵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手段之一,同时也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因此,从性质和定位上讲,融资性担保公司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二是实行审慎监管是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特征决定的。融资性担保业是经营信用、管理风险的行业,其高风险性为全世界公认。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具有较强不确定性。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大数法则无法或难以适用,很难精确地计算出合适的担保费率以维持业务需求与保本 盈利之间的平衡。因此,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来自被保人、担保公司自身、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政策等几个方面风险的集合,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发生问题,担保机构都将直接承担责任风险,这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是实行审慎监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内在的亲周期性,决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自身稳健的基础上。一方面必须实施审慎的会计原则,客观、真实地记录和反映资产与负债价值,确保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与经营业务的规模和风险偏好相匹配;另一方面,必须通过加强审慎监管,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促使其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和管控,实施科学决策和审慎经营管理。

  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原则是什么?

  答: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臵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三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问:融资性担保业务实行何种监管体制?

  答: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银监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 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臵,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臵,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问:近期在规范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融资性担保业经营和监管工作要以落实《办法》为重点,逐步树立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理念,一手抓风险防范、一手抓科学发展,持续推进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不断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全力促进融资性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2010年,联席会议将紧紧围绕宏观经济和融资性担保业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按照“全面统筹,突出重点,先易后难,急用先行”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做到监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融资性担保业规范经营、规范发展。积极指导地方监管部门,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有关融资性担保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抵押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协调工商、税务、房管、司法等部门,提高抵押登记、债务追偿的效率。

  三是全面调查摸底,稳妥推进规范整顿工作。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各地监管部门将在全面调查研究,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 风险底数的基础上,对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发展的轨道。

  四是加大培训力度,着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目前,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融资性担保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联席会议将指导各地监管部门实施担保人才战略,制定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计划,在出台各种监管制度的同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力度,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学习型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持续业务培训,尽快提升行业人员的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同时,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把融资性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持续推进。

  五是加快推进有利于融资性担保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打造的信息征集与信用评价体系,完善信息查询制度,实现企业信息的共享。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惩戒机制,严惩失信行为,通过强化社会信用意识,从根本上降低担保风险,为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完善奠定坚实的基础。

业务通知 篇9

  国家发改委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通知,为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扩大消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新政将于9月6日起实施。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主要是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发卡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和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

  此次将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贷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45%,且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而贷记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

  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降低为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由发卡、收单机构各承担50%,且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分别向收单、发卡机构计收时,单笔收费金额均不超过3.25元)。

  另外,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惠。

  原一般类、餐娱类改称标准类:1.25%/1.28%-80封顶/0.78%/0.78%-26封顶

  9月6日实行的新版刷卡手续费取消了以上两类商户行业分类定价,对房产、汽车、批发行业不再实行贷记卡手续费封顶计费,并对标准类实行借贷分离收费,即

  借记卡最低费率:发卡行0.35%(单笔13元封顶)+收单服务费(市场调节价)

  按收单方需要有0.15以上%的运营成本计算,新版费率收单机构的成本大约为:

  借记卡费率:0.35%+0.15%=0.5%(单笔20元左右封顶)

  以上是成本,想要赚钱估计还要加0.1%左右。也就是标准收费商户刷信用卡的手续费在0.7%左右或以上!

  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缴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按照“费率水平保持总体稳定”的原则确定优惠费率,优惠期2年 。

  借记卡最低费率:发卡行0.273%(单笔10.14元封顶)+收单服务费(市场调节价)

  按收单方需要保持有0.1%的利润算,新版费率大约为:

  借记卡费率:0.273%+0.1%=0.373%(单笔16元左右封顶)

  以上是成本,想要赚钱估计还要加0.1%左右。也就是民生类商户刷信用卡的手续费在0.5%左右或以上!

  商户属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养老、慈善MCC列表列明的行业之一,包括医疗、教育、社会福利、养老、慈善 。商户性质为事业单位,或能够出具商户免征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的证明材料 。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及慈善机构,实行发卡行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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