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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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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商法学院09级5班蔡伟
一、 作者卢梭简介:
卢梭(1712-1778)是法国启蒙思想、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激进民主派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律思想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他信奉天赋人权说,认为人类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时人人是自由平等的,这是天赋的权利,只有私有财产的确立才导致不平等的产生。
作为他的著作之一的《社会契约论》发表于1962年,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比较全面的概括。
二、 我对《社会契约论》一书各卷主要内容的理解:
第一卷: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摘自伏汉本)
第二卷:讨论立法。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体行为和意志的立法。
法律的客体是普遍性,是普遍意志的行为,是将意志的普遍性与客体的普遍性相结合的印章记录。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第三卷:这一卷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政府拥有行政权,行政权作为主权行为属于立法权。
同时,政府的成立不是基于契约。这是从第一卷主张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并非契约的目的引申出来的。
第四卷:继续讨论政治体制。进一步阐述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理论的方法。
卢梭在“总意志坚不可摧”的前提下,论述了选举、选举、罗马人民代表大会、民权保护制度、独裁统治、监察制度和民间宗教在国家治理中的运作。
三、读后感: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明了人类社会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后,探讨了如何在社会状态下实现社会平等问题,提出民主共和国的社会理想,试图创立一种真正合法的社会契约来取代历史上以牺牲自由及和平为代价的社会契约。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强调人人自由平等,提出"天赋人权"理论。
坚决反对暴政、压迫。他的这些思想对当时社会制度的衡量及改造做出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他提出的平等、自由的观念为西方国家的立法依据奠定了基础。下面就我读完此书后对于人的自由、政府形式和法制社会的构建谈谈我的认识。
(一)自然的权利。
对人类来说,自然的权利是自然所固有的,因为我们生来就是自由的。这是读完此书后我最大的认识。也是卢梭在此书中首先提出的观点。
但从深层次看,他也认为社会契约必须改变自由本身的内涵,提高自由的内涵
升到更高的层次。它应该不同于“自然自由”而非“社会自由”。社会的自由又由公意去制约、支配。
但是,根据社会契约形成的共同体是所有人的共同意志,所以它也等同于个人的意志。从而推导出服从公意也就是服从个人的意志。
在自然社会状态下,人们享有一系列普遍而永恒的自然权利,即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追求幸福权、获得财产权、人身权和财产不受侵犯权。如果强行剥夺自由,被剥夺自由的人就有权革命,从而强行恢复自由。同时,在自然状态下也存在着种种弊端。人们必须订立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摆脱自然状态,建立一个国家,以确保每一种结合的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护。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个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在这一点上,卢梭的观点是从根本上解释人们如何成为他们真正的主人。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关系中,充分行使人民主权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自然状态下的自由有各种弊端。人们必须签订具有同等资格的合同,废除合同,建立国家,以确保每一项合并权利都能得到国家的保障。
人们只是把自己的自然权利转移给整个社会,而不是任何人,所以人民在国家里仍然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二)政府形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的各种政治形式,大都是他的假想,是想设计出他所想的那种政治形态。而他在书中的一些观点也与我国的现是不符。比如,在《关于构建不同形式的政府》中,他主张“行政首长越多,政府越弱,这是一个基本原则。
而且,他认为,政府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个人意志和群体意志是完全结合的,政府意志是最高的力量,所以最活跃的政府就是一个人的政府。“如果这是他们在欧洲的一些袖珍国家,看起来没问题。但换成中国,行政官员越少的话,那行政效率就不可能高。
并且,也不可能有几个甚至一个人来担当此任,假象一下,国家的权利就操控在少数几个人或者一个人身上,是不是会导致独裁呢?那这与卢梭的民主就南辕北辙了。所以我认为这个观点只是一种理论而已。
他举例说,“民主只适合小国,贵族政府适合中等国家,君主政府适合大国。"从中我觉得,他说的有片面性。我认为哪个国家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历史惯例和风俗习惯采取什么样的政权。
例如,做为英国的殖民地,美国在英国历史上是一个相对民主的国家,大多数移民来自欧洲
虽然美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但仍然可以实行民主。而像中东阿拉伯世界,大不分小国却还是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因为在阿拉伯世界历史上就不存在民主制。
(三)法治社会的建立。
卢梭在书中认为,法律是用来规范政治机构行为和意志的立法。立法的对象是普遍性,是公意的行为,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应由服从法律的人民作为创作者。
我很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立法者及其权利和制定出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普及程度。
卢梭在书中提到立法者应具有能洞察人类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条件。立法者的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的人物,其职务不是行政者,也不是主权者,它是独特的、超然的职能。所以编订法律的人不应该具有任何立法权。
这样,人民服从法律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就意味着自由。
从这一点联系我国的实情来看,我们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同时,应该首先对于人民有思想上的启蒙、对法律的认识,才能为立法做好准备。不仅要让人民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更应该让人民具备法律要求的素质。这样才能制定出包含人民的全部感情、关怀人民的幸福、照顾到长远利益的法律。
而且,法制宣传不应是知识方面的宣扬,更应是理念的传播。在人民心中树立了法律的威信后,人民在潜意识形成了法的约束,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给人们以享受自由权利的安全保障;法律可以强迫人们自由。此外,卢梭还系统地提出了立法理论。
他认为要依法治国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立法权必须由人民掌握;由贤明者具体承担立法的责任;立法要注意各种自然的社会条件,法律只不过是保障、遵循和矫正自然的关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要适时修改、废除不好的法律。我认为,借鉴上述观点并结合我国国情才能为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社会契约论》一书的精神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卢梭的社会政治学说代表了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中激进的民主思想。
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对十八世纪法国革命和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国家都起过积极作用。以反对封建专制、倡言民主共和和主张人民主权为其主题和中心内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宪政理论。对于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是一本值得研读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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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2)
卢梭是文艺复兴时代的瑰宝,也是饱受争议的一位。
虽然这本书和卢梭本人颇具争议,甚至被许多学者批评是空想且反科学的,但其对法国大革命乃至当今世界的民主思想的影响仍无疑是深远并且重大的。书中,卢梭将国家的创制定义为在一个得到全部国家成员投票的公约之上,并论述了随之而来的众多问题。
卢梭究其思想本质是绝对民主的,他赞颂小国,更强调人民应当为追求自由而抗争的精神。他唾弃专制制度,所以他宣告了人民的力量。卢梭是典型的唯心主义学者,说他是偏离实际的.并不错,但这绝不应当区分褒贬;卢梭真正的力量在于他奏响了普遍意志的自由之声,他真正看到了民众,看到了人权对于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然而,直到今天,还有许多人没有充分享受到这项权利。
卢梭的睿智与不幸,都与他的“公意”理论相关。今天,民主已经成为一个公认的政治目标。社会公众和绝大多数政治学者都真诚地相信:人民,即所有社会成员,最清楚自己需要什么,国家需要什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凡涉及全体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都应该听从全体人民的选择。然而,反对专制的卢梭,为什么又主张由最明智的人治理群众?这是因为,他发现了现代政治社会的内在矛盾:这个社会的建立,是为了所有利己个人的共同利益;而这共同利益又与每个利己个人的实际利益相对立,只能凌驾于这些利己个人之上。
从现在的法国政府建制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卢梭的渊源。尽管法国也是三权分立,但是它很多涉及基本性的法律也是要通过全民的投票。在某些事务上确实有直接民主的意味。具体的各个方面,在大革命时期的政府建制上有着更明显的体现。
不可否认该书所勾勒的理想状态与我们所接触的现实仍有差距,但他发现了导致这些差距的原因,为更“公意”的社会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3)
《社会契约论》的创作背景是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时期。全书分为四卷,第一卷讨论的是社会结构和社会契约,人类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第二卷讨论的是阐述主权及其权利;第三卷讨论的是政治法,即政府的形式;第四卷则是继续讨论政治法,介绍了几种社会组织,并阐明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而以下为本人就阅读此书后的对第
一、二卷的浅略见解。
在我看来,无论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或第二卷,主权都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第一章的题旨卢梭便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在他看来,一个人给自己自由是荒谬和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违法无效的行为,除非一个人丧失了健全的理智,否则是不愿意放弃自由、转移自由、使自己成为他人的奴隶的。同时,他驳斥了格罗提乌斯和霍布斯主张的主权可以移交给君主的观点,从而否定了君主专制的合理性。
卢梭在第二卷中表明了自己的观点: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主体,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国家的灵魂和集体的生命;第二,基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理由,所以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一经宣示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的意志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而并非只是一部分人的,而倘若不是公意,只是一部分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只能成为一种行政行为或最多是一道命令,绝对不可能成为主权行为;第三,为了确保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所以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倘若已经有了派的存在,那就必须增殖派的数目以保持公意的平等,这也表明了主权是不可代表的;第四,主权权力虽然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完全不可侵犯的,却不会超出、也不能超出公共约定的界限,而且主权者对每个臣民的要求也必须是相同的,否则事情就不再是公共的,而转化为私人的,那么他的权力也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卢梭对公意是尤为推崇的,甚至在他看来,公意甚至是不会犯错的,但这并不代表着公意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我们应当将公意与众意区分开来,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因此,一般意志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一般意志不是少数人服从多数人。
除了阐述主权之外,卢梭在第二卷中还提到了法律、立法者和人民。社会习俗赋予人生存和生命,法律赋予人行动和意志。卢梭认为,法律是一般意志的行为,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客体的普遍性的统一。因而,服从法律的人民就应当是法律的创造者,但群众大多都是盲目的,多以个人的利益为主,他们希望自己的生活幸福,但是却难以看到何为真正的幸福,所以这时便需要一个立法者来为他们指导一条正确寻求幸福的道理,以避免他们受到个别意志的诱惑而违背了公意。
立法者必须是敢于为一国人民进行创制的人,用卢梭的话是,必须自己觉得有把握能够改变人性,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能够改变人的素质,使之得到加强;能够以作为全体一部分的有道德的生命来代替我们人人得之于自然界的生理上的独立的生命。这样的一个人才具备作为一个立法者的资格,才能够指引全体人民的意志。
最后一个是关于人民。现在,人民是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社会的基本成员。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支持、支持和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人,一切阶级、阶层和社会团体,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4)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
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导读》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
《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虽然一般益之总是正确的,但它并不总是能够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它并不总是能够找到共同的利益,因此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
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因此,当前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空前增强,健全的法制社会诞生。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
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为了这个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整个社会的秩序,或者给公共事物以尽可能好的形式。也就是说,要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需要不同的立法关系。在卢梭看来,在各种法律制度中,虽然自由平等是立法制度的终极追求,但是,建立良好的习惯才是伟大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一般立法将逐步形成以套由政治法、民法、刑法和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健康的法律体系。
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所有这些都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进化和每一代人的改造,使之更适合一般意志的要求,更适合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合谐因素深深地嵌入到每一个社会运行机制中。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5)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在美好的自然状态中,被赋予的自然权利,是人生而就应享有的。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让自由成为空中楼阁,让本应自由的个人处于奴役的枷锁之中。他一方面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又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不自由状态之中,饱受种种奴役。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要获得自由,人必须与套在人身上的种种枷锁、不平等相区分、做斗争。简言之,人在社会生活中服从经自己同意的法律,道德生活中听从良心的呼唤,卢梭称这样的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配享有自由。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不可能人人都这么无私任由他人领导而损害自身的意义,因此必然需要一种均衡的得到双方认可的相互利用的契约在其中发挥作用,制约双方的行动,以保障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契约一次最早源于古希腊的商人们,契约意味着双方都可以接受,双方都有让步,且让步的结果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在今天人民生而自由,但是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不得不让渡出自己的权利给予政府,但是这样这样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通过法律,社会才真正确立和实现自由和平等。法律作
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也是共同体的属性导致了公意既是共同体的意志但是也代表了个人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身处18世纪的卢梭天才性的提出了主权在民,18世纪的欧洲正是宗教势力逐渐退缩,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的进修,卢梭早在1743年游历威尼斯时即已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同时,具体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体时,应结合这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如国土面积、土质、气候、风俗飞惯、民族性等来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适合于一切国家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确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那就是任何政体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其中贵族政体是广义上代表社会的精英分子,而民主制更接近于古希腊雅典的民主政治------个人认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虽然他的一些理论任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他的思想依旧值得我们学习。
知识产权1341班毛晨
课程名《人类政治性行为》教师:刘伟伟
课程时间:周四晚上6:15到7:45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6)
第一节第二节作者专门讨论主权的特征,他是不可转让的和不可分割的。最开始就将主权定义好,设定主权的权威性,不可动摇性,让那些想利用主权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的人希望落空。让人们有信心相信主权可以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拥有主权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个人,是愿意缔结契约,借助共同体维护自己利益的人民群众,对于人民也有一定的要求,不可以过于自私自利,如果太过于看重个人利益而忽略了公共利益,就会两败俱伤。如何保护主权的权威性,需要合理的可执行的公正公平的法律来维护。法律本身并不是太重要,最重要的是谁来制定法律,即立法者。因为任何法律最终都是保护立法者的利益,如果不希望他是恶法,就要确保立法者不是少数人,代表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近日在看日剧龙樱,主人公鼓励那些高考生的话语中,令我最震撼的是制定法律的人都是强者,因为法律最终保护的是他们的利益,如果不想成为弱者,被统治,被剥削,那就努力做一个强着,成为法律的制定者,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宰,我命由我不由天!
第三卷。本卷中心词是政府。
要论证一个事物,先要介绍他是什么,即给他下定义,讲述他的概念。作者将政府定义为介于臣民与主权者之间使两者相互沟通的中间体。他的产生,他的权力都源于主权者,然而一旦成立又允许其拥有自己的一定权力,可如果政府被小人所控制,成为某些个人的谋利工具,就是坏政府。接着,作者给政府做了分类,有这样几种类型:民主制、贵族制以及君主制政府。分类的思想受前人的影响。至于哪种类型才是的,作者并不直接给出定义,认为民主或是贵族就是,而是有种因地制宜的方法,根据国家的大小,甚至是气候要素来决定使用哪种形式。人口最少,不是那么富裕的可以选择民主制,而大国,且富裕可采取君主制,这样的说法似乎是找不出错误,有点笼统,但所受批判自然会比直接下定义用哪种的会好,因为他考虑的因素较多,较为周全。毕竟人是活的,可以根据时世需要调整对策。
总的结论是,一个好政府,考虑的不是政府自身利益,也不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广大群众的利益,建立服务型政府,方为正道。
最后一卷则是作者根据自己所阅读的知识发表自己的看法,对国家的政治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7)
万方数据
万方数据
作者:丁岭杰
作者:江西南昌南昌大学330031
刊名:党史文苑(学术版)
英文刊名:literature on party building
年,卷(期):2010,(5)
被引用次数:0次
参考文献(8条)
1.卢梭.杨国政社会契约论 2004
2.卢梭社会契约论 1982
3.卢梭***经济学 196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1995
5.洪堡.冯兴远论国家的作用 1998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979
7.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2007
8个。段小平代表制**2007
相似文献(10条)
1.期刊**王辉.wang hui《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的"人民"教诲——《社会契约论》卷
一、卷二的解读-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41(1)
从physis和nomos以及theoria和praxis关系出发审视,可以看出,卢梭卷一和卷二中关于"人民"的概念是既有联系也有实质性差别的.卷一的"人民"是普遍的,它是任何政治体都具有的形式一致性.而卷二的"人民"是未缔结社会契约前的人民--"民族",是不同政治体相互划分敌友的依据,是一个共同体区别于另一个共同体的关键.
2.期刊**庄满满.林雪钦卢梭的理想社会——对《社会契约论》的文本分析-考试周刊2010(30)
是卢梭最重要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本文通过分析中卢梭关于理想社会两个角度的描写:社会契约的签订和**的成立,论述了卢梭笔下的理想社会实行的并不是直接民主制,而是民主贵族制.
3.学位**黄晓明论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2007
卢梭(j.j.rousseau,1712-1778),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者。他以新的平等观、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思想确立了自己在现代世界思想史上的突出地位。他设想人民通过订立新的契约方式,建立起一个保证个人自由与平等、充满民主和爱意的国家。
而这一契约的订立和运作是以法律的形式来表现和维系的,因此,法律思想在卢梭的整个思想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国家**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人民公意的产物,因而人民有权利监督、评判和控制**,如果**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人民具有革命的权利来推翻它。
上述思想理论成为十
8、 19世纪,美国和法国的革命者推翻了民主共和国。《社会契约论》是反映卢梭成熟法律思想的代表作,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总结了卢梭法律思想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民主平等的社会政治制度原则,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家制度。
因此,《社会契约论》被视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福音书,它为近现代民主政体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民主、平等、法治思想也可以为中国当代民主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所借鉴。文章分析了卢梭《社会契约论》诞生的时代背景和思想背景;对其中的法律思想进行了阐述,如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分类、人民主权理论、政体的模式、财产权等等;并就其对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历史影响进行了一一评价。
4.期刊**吴雅凌.wu yaling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汉译及其影响-现代哲学2009(3)
卢梭思想在近现代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更是从1898年开始在中国得到翻译和绍介,在20世纪初期成为中国学人眼里的福音书,一时人人谈自由平等,必言卢梭及其民约思想.本文从的早期汉译情况人手,通过分析、比较中江兆民、杨廷栋、马君武等汉译本,试图理清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卢梭民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真相.
5.期刊**钟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1)
是卢梭的主要代表作之一.社会契约理论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对其的评价也各不相同.文章试以卢梭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为出发点,对人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转变过程中情感等方面地各种变化进行**,以求较全面的把握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内容及实质.
6.学位**刘晶《社会契约论》的伦理解读——对卢梭的新透视2006
本文试图从一种新的角度来考察和探索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蕴含的精神主旨。其目的是要表明,《社会契约论》作为卢梭的一部关键性著作
,应该把它放到卢梭对人和社会的整体性思考进程中来理解;并且表明,在与卢梭所关注的基本问题的相互参照与交织中,可以获得研究《社会契约论》的一种新的理论视角和他在伦理思想方面的重要见解,特别是由此可以看到,伦理问题以何种方式构成了他最内在的思想—即关于对现存社会的批判与重构;个体与社会辩证统一的思想—的基本主题。笔者希望通过这种调察和探索,能够对当今社会的全面发展有所启示。
7.期刊**肖丹.xiao dan从霍布斯到卢梭——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思想析理-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5)
社会契约理论发端于古希腊的智者时代,到近代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体系.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一种理论假设,社会契约论对于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首先简略回溯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历史演进过程,然后围绕自然法、自然状态、人性以及国家权力问题时近代社会契约论的重要代表--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思想进行梳理解析,力求获得对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入认识.
8.期刊**袁静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论的区别-商情2009(2)
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
9.期刊**张康芳霍布斯、卢梭社会契约论之差异分析-黑龙江史志2009(4)
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的一种国家学说,对西方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本文对霍布斯和卢梭这两位社会契约论的典型代表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得出他们在哲学基础、对自然状态的描述等方面有较明显差异.通过**二者在契约理论上的差异,大致总结出两位思想家对西方政治实践以及政治理论发展的不同影响,最后**两者对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具体模式的构建所产生的不同影响.
10.期刊**张维新.zhang wei-xin**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法律思想-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24(5)
卢梭在"社会契约"问题上与霍布斯、洛克有不同的观点.卢梭在中,讨论了构**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各种因素及其各种关系,尤其重点**了法律问题.法律的目的是保障人的自由,人的自由只有在因"社会契约"而成的理性共同体中才能体现出来.
法律具有多重内涵,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遍意志”,即法律具有人民性。从本质上讲,法律必须体现在正义理论的法律价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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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8)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
开始读《社会契约论》的时候,觉得语言似乎简洁明了,基本上做到了通俗易懂,但认真读后才发现读懂不那么容易。表面上看书的架构明了,且每一章节文字并不多,但读懂其中逻辑关系却非易事,尤其是这种逻辑是与东方文著有典型差别的渐进式、推断式、启蒙式思维。读过之后,卢梭的感觉又回到了最初的状态,观点鲜明,语言也不糊涂。
特别是第一章,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不愧为启蒙时期的杰作。
“人生而自由”,卢梭说,“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他的首要原则是自己的生存,他的首要任务是自己的利益。人,一旦明白事理,就是自主的;对自身的生存手段,他拥有唯一的决断,他因此成为自己的主人。
”一方面,正是由于他的这一理论的提出,促使之后法国人民对于自身权益的进行诉求、自我意识的觉醒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社会契约论》也成为大革命之时的纲领性文件。
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在政府提供的有限资源下,公民的权利不能无限放大。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无限放大,就可能会引发社会问题,尤其是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欲求之间的矛盾,从而影响到国家的安定,因此,我们要明确真正的人权观念,即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稳定是为了人民自由和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而不是相反。
在认定“天赋人权”的基础上,卢梭继续论证宪政国家的构成。他说,“设计一种人类的集合体,以用集体力量来保障每一个加盟的个体和其财产。在这一集体中,个体虽然和整体联系在一起,但依然自由如初,只听从自己的意志。
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世界各国的宪法,也就是国家的基本大法,可以理解为卢梭说的契约。只有在宪法的基础上,才能有法律制度,才能有政府制度。
可是只听从自己的意志,对于这一点我持异议态度。这种个人也需要社会契约和法律的约束,否则也会造成不可控制的局面,即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泛滥。也就是说,在这段论述中,我以为卢梭可能更注重怎样打破现在这样一种局面,但是对破局后如何更加现实地建立一种体系仍然缺乏可行的建议。
关于人权和主权,卢梭认为,人权是以主权为基础的,主权体现了人权。然而对于这两者孰高孰低的思考,每个人,尤其是每个文明之间也许都会有不同的答案。人权体现的是公民个人的权益,是主权保护的对象,是主权的具体体现,撇开人权谈主权,这个主权就是空中楼阁甚至是有害的,有可能成为像希特勒那样以国家社会主义主义架空一切的独裁者的工具;而主权体现的是国家利益,是人权的整体体现,是人权的保障,撇开主权谈人权,这个人权得不到根本保证,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国家实行了所谓的民主制度之后仍然积贫积弱。
因此,从根本上讲,人权和主权是一样的。它们在大小上没有区别,同样重要。如果要把公民个人的权利分为不同的大小,只能说公民个人的权利是局部利益,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但是,如果公民个人权益普遍受损,就会上升到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卢梭在书中指出,自由是他们所生的,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任何人都无权支配它,即使他们有权出卖自己的自由。
生而平等,没有人有权奴役他人,也没有人有义务被他人奴役。从他的观念来看,人们终于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自我意识和自我定位。
对于社会秩序的讨论,我们都习惯于日常的社会秩序是理所当然的,它的合理性是如此不言而喻,我们很难去怀疑和研究它的合法性。正因如此,卢梭从“人是生而自由”这一系列命题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秩序的出现有其坚实的基础,即社会契约。“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
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所以依此看来,我们提出的口号“稳定压倒一切”是有问题的。当然,稳定的社会秩序是发展的前提,但并不是说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就等于扼杀了个人的合法权利,更不是维护了一些人的特权,或者在政治改革的道路上有所退却。
没有契约精神,就没有双方都遵守的社会秩序。
卢梭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态中,因为财产、个人能力的差异,出现了首领,随后“强权创造了最初的奴隶”。当两个不同的阶级出现时,特权阶级会用声音和理论来维持现有的秩序。
卢梭认为客观存在精神上或政治上的不平等。事实上,在这种不平等现象出现之后,再也不可能靠个人的力量继续维持下去,而是要依靠制度。在社会化权力的帮助下,特权阶层保持着自己的地位,这可以称为制度暴力。
在这种情况下,人与人之间分出了等级。卢梭曾说“在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差别中,有许多被认为是天然的差别,其实这些差别完全是习惯和人们在社会中所采取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的产物。”于是,自然的不平等由于人为的不平等而加深了。
特别是当不同的社会阶层形成时,社会结构就像一个小世界的组合,不平等本质上是永久性的。所以我们不禁要问,有没有一种制度可以让这个社会的所有人都有类似的发展权?奥维尔悲观地断言,社会变革只发生在中上层阶级,人民群众受到压迫。
除了制度的惯性,我们还被剥夺了自由。那么,当我们看到人类历史上的各种革命,在喧嚣之后,我们是否应该考虑当初提出的方案是否已经实现,现存的不公平是否得到了改善?
社会契约没有理想。卢梭指出,作为个人,他的意志与作为公民的公共意志相违背或不同。一个人往往发展到只享有公民的权利,而不愿意履行公民的义务。这种非正义将造成社会共同体的毁灭。
若缺乏道德人格,那么理想的社会公约是不可能够成的。在这个时候,社会公约必须包含强有力的一般意志法律问题的潜在条件。若不能维护也就不存在什么根本条件。
然而,法律与道德并不能完全相互替代。卢梭指出,一个理性的人可以认识到,民主的结合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合理途径。但是,社会契约的存在意义还有用人为的“轻微不平等的干涉”来平衡和弥补自然所带来的不平等。如果我们忽视民主的道德意义,难道这只是一个多数压迫少数的政权吗?
在这里,我还想谈谈这本书的缺陷及其对中国的启示。作为一本内容具有革命性的书籍,《社会契约论》更多的可能是提出卢梭全新的观点,而且在其后的论证中逻辑一直很紧密,但卢梭有一个致命性的缺陷,那就是他所推断的一些大前提未必在真实生活中成立。譬如经典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这句话在现实世界中根本得不到实证,只能是人类理想的一种趋势。
还有,对于社会契约达成的困难性,卢梭也没有涉及。即使在今天,如果人民达成一项契约仍然困难重重,试想在技术不发达的19世纪,达成契约还要面临种种技术的限制,比如说交通、通讯等等,卢梭没有考虑到这种成本。在卢梭的国家起源理论中,涉及到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先后问题,他认为人民的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国家权力的形成正是人民让度其权利的结果,即国家是人民妥协的结果。
至于人民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其权利,卢梭的观点是人民让度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即除了极个别的独裁国家,这种情况还未出现过,即“全部出让”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实际上将人权于消极的境地。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
而卢梭的这种理论又与书中自己先前所持观点恰恰相反。人们自由的范围和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法律未加以规定的,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授权根据,所以必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就此而言,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
看《社会契约论》,开始时会解决一些问题,可是到后来,你会发现自己想问的问题越来越多。你不得不叹服卢梭对于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和社会现象的深刻洞察。虽然卢梭远离东方,但是他的很多理论跨越了地域的限制,尤其是结合当下中国的一些弊病,你会发现他的理论不是在东方缺乏合适的土壤,而是我们缺乏必要的决心。
中国在过去的三十余年中依靠强势政府整合资源,在各国的经济竞赛中取得先机,但我们不得不否认在这过程中,世风日下,民权萎缩,公权过于膨胀。但是,卢梭的理论我们要加以国情认识。如果全盘接受,无异于病急乱投医。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9)
母亲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10日去世。10岁那年,他的父亲因捍卫正义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毅然愤然地离开,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小卢梭。由于家境贫寒,他没有受过系统的教育,想出国。
他做过临时工、学徒、杂工、家庭秘书、教师、流浪音乐家等。到处谋生,漂泊四方。卢梭是在7岁时读到他家所有的书的。由于历史人物的模范影响和父亲的谆谆教诲,卢梭深刻认识到自由思想和民主精神的价值。
最终于1762发表著作《社会契约论》。
卢梭的巨著《社会契约论》,全书共四卷,四十八章,第一卷在确立基本原理之上,着重研究的是契约论的内容;第二卷则主要讨论主权论的内容;第三卷是关于政府形式为主的政府论;第四卷则是从实践的角度是除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论。尽管当时无人关注,但后来成为反映西方传统政治思想最具影响力的作品之一。
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之上。卢梭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
他指出,政府必须分为三个部分:主权代表公众意愿;主权授权的行政官员实现这一意愿;最后,必须有一批公民组成这一意愿。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
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君主的意志与公众的意志相反,社会契约就会被破坏;人民有权决定和改变政府的形式和统志的权力。
第一册作为全书第一部分的社会契约理论,它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内容,精华所在,其后的三册是建立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的。
第一册第一章首先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观点,接着提出”处处背负着锁链”的问题。只要人民在强制下真的服从了,暴力也算达到了目的。但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制度基础上。
第二章指出第一种社会。它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和唯一的自然社会形态。这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约定。
人的这种共同的自由来自他的本性。第一法则是自己的存活,他的第一要务是自己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家庭是政治社会的第一模式。
第三章是关于强者的权利。只有把别人的服从变成责任,我们才能真正成为最坚强的人。最强者的权利被认为是现实中的一个基本准则。我们认为暴力不会带来权利。我们必须尊重合法的力量。
第四章主要写奴隶制度。人类社会的任何合理权威都应建立在人于人之间的相互认同基础上。他们生而自由,他们的自由属于他们自己,没有人有权剥夺他们。
因此,政府不能是任意的。当人的意志不再自由时,他的行为将失去一切道德标准。
第五章指出第一约法是根本。认为治理社会和压榨奴隶还是两个概念。提出疑问应如何进行表决,应以约法三章为基础。
第六章提出社会公约。人们认为,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必须结合起来克服困难,与力量的总和共同努力。社会契约的本质决定了上述要素不能改变,否则社会契约将失去效力。
第七章论社会主权者。主权者是和他自己约法三章,有着双重义务:作为主权者一员对其他个人的义务,和作为国家一员对主权者的义务。
政体的本质决定了在它之上不能再有任何法律的束缚。个人意志不同于一般意志。个人意志是考虑私人利益的,一般意志代表公共利益。任何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
第八章论公民国家。在社会契约中,人失去的是他的天赋自由和对一切予取予夺的没有限制的权利,人获得的是公民的自由和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面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p>
第九章论所有权, 论述财产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认为先占先有的原则,并不构成真正的权利。只有法律的承认才能使他成为财产的唯一所有人。
第二册阐述主权及其权利。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的共同体的基础。 国家成员之间的约定是政治共同体的基础。
主权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主权也没有代表性。主权是绝对的。坚不可摧的主权是由共同利益和法律行为决定和制约的。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是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而已。
第三卷是关于政府的理论,主要是关于政府的形式。政府是主权的执行者,而不是主权本身。但是仅有立法是不够的,法律的强制实施亦非常必要的。
虽然主权体有立法权,但是它不能赋予自身执法权。它需要主权机构和人民之间的中间人,所以它拥有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而非主权者本身。
他们从主权者接受命令,并将命令转达给国民。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行政权。
世界上有三种主要的政府形式:民主,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统治;贵族。结构单一的政府是最好的;实际上,政府都是混合形式的。
没有一种政府适用于所有国家,但一个国家的政府必须适应其人民的特点。为了防止少数人篡夺国家权力,法律必须保障人民的政常集会,终止现有的一切行政权力,将权力还给人民。政府的管理者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不能订立合同,但要遵守现有的合同。
第四卷是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巩固国家制度的方法论。关于宗教的写作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总的意志是坚不可摧的,应该通过投票来表达。不同的组织有不同的选举模式。
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和文学家。他的《社会契约论》中的“主权在民”一说,就划分了一个时代。《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
在革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它成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理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0)
《社会契约论》是18世纪文艺复兴时代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这本书对历史有很大的影响。它成为18、19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书中的政治思想一直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开篇,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这是一本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
本书认为,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性的第一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的生存方式,并且,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人只有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把自由转让出去。当人在枷锁之下而丧失自由时,并不是他没有了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自由,而是由于外界强势的干扰。总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产物。
卢梭承认,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要继续生存下去,唯一的办法就是联合起来,组成一个财团,充分发挥各种共同力量,保护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种结合一经实现,就产生了一个共同体。
人们通过订立契约来实现这种结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订立合同不仅是自由加入的协议,也不应将转让本身视为一项条款。在共同体中,每个人自然拥有权利和所属的自由。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定义给出了解释:“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
”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何谓法律?这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很好的阐述。法律是由公意产生的各项规定。
法律对一个国家的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它的对象是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是普遍的,而不是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和。要实现国家稳定和人民稳定,就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引导社会走向正义的方向。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和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人同意建国的合理性是对法律效力和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最终判断。
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人对立法的全面参与。合法性只能来自于人民,这是有效保护个人自由的前提。
卢梭认为,人民主权意识发展的最终结果,识发律意识的空前增强和健全的法制社会的诞生。此时,法律意经深透到人们的思想中,卢梭高度强调道德的重要性。即卢梭在书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
我说的是时尚和习俗,尤其是舆论。这方面我们的政治评论员是不知道的,但成功的其他方面都于此相关。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1)
卢梭作为18世纪启蒙运动中最杰出的思想家之一,其光辉的民主思想总是让人欲罢不能,其意味深长的句子往往令人费解。笔者水平有限,恐怕未能参透先贤智慧的十分之一。若要笔者谈谈对本书的理解,就得从书中几句深刻的语句说起。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句话的前半部分可以用“天赋人权”来概括。在自然状态下,人拥有自然的自由,不是因为别的什么,只是因为他是一个人。
霍布斯以自然人权理论为基础,推导出社会契约理论:正是由于生命的自由,自然状态下的人可以为自己的幸福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当然包括以破坏他人幸福为代价。卢梭是性善论者,因此他认为契约的产生并不是源于人们内部的冲突,而是如前文所说,源于外部的挑战。
无论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其结果都是一样的:人们把自己和所有的自然权利都交给国家,国家将保护人们的社会自由权利。由于这份契约的签订是出于公意,因此人们没有理由不遵从,后果是人们所做的一切都要受到契约的约束,这就是“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这不仅是卢梭的观点,也是康德的观点:人之所以具有绝对的价值和尊严,是因为理性本身创造了规则,人的最高本质是自由。可以说,契约的产生丰富了人的自由的内涵。
公民同意所有的法律,甚至是违背他们意愿通过的法律,甚至法律,如果他们胆敢违犯其中任何一项,他们将受到惩罚。
时至今日,不同国家都为议会席位的组成与分配问题动足脑筋。幸运的是,这个问题可以补充政府的组成,通过各种政治制度的合理组合来缓解问题,但还没有解决问题,少数人的利益仍然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如果投票结果与某人的意见不同,只能证明他对一般意志的估计不是一般意志。
然而,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如果没有每个人都为自己考虑的个人意见,那么将军将从何而来?
我相信,无论人性是善是恶,人们总是愿意追求自己的幸福。除非在一定的社会中,存在着某种具有强烈号召力的意识形态存在,或者社会精神发展到一定的高度,否则很难要求一个人永远是先行者,不考虑自己的利益,而考虑一般意志,这应该是一般意志相互抵消的结果。
只要有人谈到国家大事时说,这和我有什么相干?我们可以料定国家就算完了。
卢梭的这句话描述的却是我们几乎每天都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现状,说得似乎云淡风轻,却一针见血。
由于这句话出自于《社会契约论》第三卷《论议员或代表》,因此笔者自然联想到我国的人大代表。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不再只是一个空缺的职位。人大代表的发言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的决策,在表达民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不过,这无法掩盖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
卢梭认为,只有人民才能代表人民,人民不需要花钱接受代表或议员的服务。从我国的现状看,他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的。《宪法》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党的领导,就要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则,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很显然,我国党政不分,使人大尚未成为具有独立性的有实际权威的代议制机关。卢梭的理想只适合小国少人的情况,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也不符合世界许多大国的国情。
我们必须保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独立性。遗憾的是,我国政府已公然宣称“不搞三权分立”,那么怎样完善人大制度就是一个疑问了。
总体说来,《社会契约论》这本书让我对我们社会的现状产生了思考,这里就暂时不详尽探讨了,希望大家在看完我的书评后会加深对这个社会的挖掘并尽力完善我的的社会体制。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2)
刚刚读完社会契约论一书,说实话,在看的过程中,有时是非常吃力的,可是看后仍让人受益匪浅,卢梭的许多想法精辟独到,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文章开篇就以“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样一句话立题。西方人总是非常重视自由,这与我们非常重视的生存权大不相同。
在卢梭看来,自由是人性的产物。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只有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他才能转移自己的自由,所以有一个社会惯例。所谓的社会公约,是一种结合的形式,在这种结合的形式下,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有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在那个幸福的时刻,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
这与洛克所说的部分转让是不同的。在洛家辉看来,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能转让。他们似乎矛盾,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他们的最终目的是一样的,他们都是维了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卢梭认为,在共同体中,人们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其他人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他更加强调的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然而,在这样一个公众人物中,他往往忽视了个人的声音。此外,卢梭认为,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合同,而建立政府不是一个合同,而是对主权的利用。
卢梭明确区分了公民、人民、臣民三个概念。公民是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共同体是每个公民的共同体。在这个社会里,每一个共民都通过签订合同而成为君主。因此,公民有一个共同的名字——人——一个集体存在的概念。作为一个个体,每个公民又必须服从这个共同体的法律,因此公民们就都变成了臣民。
书中卢梭主要围绕着人民主权这一学说展开的。卢梭认为,主权是神圣的、主权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人民是主权者,立法在民。
人民直接行使权利,他所注重的是直接民主。在论述这一学说过程中,卢梭又提出了公意的概念。普遍意制的存在是为了确保社会力量的使用符合国家创造的目的。
国家创制的目的既是为了达到公共幸福。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公意不同于众意、私意。在卢梭看来,“公意”是不会有错误的。
有错误的必然是“众意”。在他的逻辑中,“众意”也是个别意志的一种表现;它的形成是由于很多国民只重视个人的幸福而忽略了他人幸福所造成的个别意志的集合。公意并不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因为尊重公意并非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至于如何表达总的意愿,卢梭认为国内最好没有派系。如果很难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多地培育派系,防止派系之间的不平等。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真理,即所有民主和自由都应建立在制衡的基础上。卢梭也谈到了法律。他认为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行为。守法的人应该是法律的创造者。
然而,由于个人智慧的不平等,在卢梭看来,立法者是能够理解所有人类情感而不受任何情感支配的最高智慧。但是这样的一种人除非是神明,否则是不存在,因此卢梭退而求其次,他认为,立法者应该由一位(或许是几位)“非凡人物”来担任,应该就是我们所了解的智者们。同时,卢梭还提出了另一种不以暴力约束人、不以论据说服人的权威,即他后来提到的民间宗教。
它把对人民神的崇拜和对法律的热爱结合起来,教育人民:忠于国家就是忠于国家的守护神。它是一种社会情感。它以公民的道德和责任为信仰,而不仅仅是神。
然而,卢梭也有严重的思维混乱。卢梭强调人人平等,却主张保护私有财产,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私人财产本身存在不平等。贫穷和财富,强弱是不可避免的。卢梭在强调公意的时候,往往忽视个人的意志,虽说公意并不是简单的个人意志的相加,但是它在后面又提出少数服从多数,我并不认为此时的公意与众意有何明显的区别。在国家的治理方面,他提倡的是一种平衡状态,即领土与人口等个比例之间一种最佳状态,然而他又提出小国理论,他认为“国家越扩大则自由就越缩小”这本身就是一种自我的否定。
应该说,自由的数量不会因为国家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而改变,人们行使自由的时候也不会有真正的改变。虽然发言权会有一些变化,但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一般的意志。因为法律是一种普遍意志的行为,人民只有遵守他们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的。无论国家怎么变,公意总是不变的。
在论政府的形式中,他提出政府主要有三种形式。民主制,即由全体或大部分人民治理;贵族制,由少数人所治理;国君制,由一人治理。卢梭对民主并不确定。在他看来,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有真正的民主。
民主需要太多的前提和美德,实现全民民主非常困难。“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对此,我也有不同的看法,卢梭的想法太过于理性化,卢梭本身就提出人民主权这一学说,这就意味着主权在民,在我看来,贵族与国君只不过是公意的执行者,其本身并不决定着政府的好坏,主要的仍是公意所发挥的作用,当公意占据主导作用时,权力由谁来执行,有多少人执行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差别。它仍是公意在主导人民的一切行动。
总之,看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后,让我很佩服这位伟大的智者。无论是自由、人权,还是大志,他不仅给了统治者许多参考,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使我们能够了解自己作为人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篇13)
“人生来是自由的,却无处不受枷锁的束缚。”出于对政治权利原理内容的追寻和对卢梭政治思想的兴趣,我看了卢梭写的《社会契约论》,并且通过这本书对主权在民的思想以及政府的合理运作模式等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我主要想从他书中的几个名言入手来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想先谈谈这句话“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开篇就提出这句世代流传的名言。而我也正是对这句话所深深吸引。
在卢梭看来,人的自由是一种在美丽的自然状态下被赋予的自然权利,应该在生活中享有。然而,文明社会的不平等使自由成为空中楼阁,使本应自由的人在奴役的桎梏中获得自由。一方面,他在原则上肯定了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和权利,是人的本性;另一方面,他指出,现实中的人生活在一种非自由的状态中,遭受着各种奴役。
人处在原则与事实的矛盾之中,究其原因,是因为人不能主宰自己。为了获得自由,一个人必须区别并与附着在身体上的各种枷锁和不平等现象做斗争。总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守自己所认同的法律,在道德生活中倾听良知的召唤。卢梭称这种人为公民,他认为只有公民才有权享有自由。
从卢梭的概括性论断里,我们可以分析出自由的以下涵义:自由意味着自主,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要服从自己订立的规律,为了寻找这些规律,人必须认识自己以与自己的不自觉状态相区分。但是我个人的一个见解是这样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也可以这么应用,哪怕在理想的社会人也是这样的,这里的枷锁也指的一种秩序,人的自由不是无所节制的,是有限度的。
书中最有名的是社会契约这个词。卢梭说:“人们依靠契约和权利都会变得平等”。
《社会契约论》这本书中,社会一词比较容易理解,即为共同生活的人们通过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而契约一词则有些抽象晦涩。卢梭利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形象的说明了契约的概念:你和你的父亲实则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你由于自身的生存需要而依附于你的父亲,一旦这种生存需要消失,你们双方就从这种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双方都一样重新获得独立,而他们若是要继续保持父子关系,实则是以一种契约关系存在。
家庭作为政治社会的第一个模式:国家领袖即使父亲的影子,而人民则是孩子的影子,所有生来自由平等的人只有当他们在放弃自己的自由中看到好处时,便会放弃自由来拥有一个契约关系,依顺于国家的管辖而保障其自身利益和权益。因为我们都知道,每个人都不可能如此无私,任由他人领导,损害自己的意义。因此,必须有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平衡的共同使用合同,才能在其中发挥作用,限制双方的行为,保证集体形式的最大利益。
这也即是书中所写到的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我看来这样的一种契约精神来源于双方的博弈。合同起源于古希腊的商人。合同的意思是双方都能接受,双方都有让步,让步的结果双方都能接受。
今天,人们生而自由,但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他们不得不放弃对政府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大小是双方妥协的结果。所以契约精神离不开妥协二字。
作为一个法学生,这句话“服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也引起我注意。可见自由与法律互相影响的。 社会契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为达这一目的的唯一手段则是靠制定法律。
卢梭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契约和法律,社会才能真正建立和实现自由与平等。法律作为公意的记录,是由国家主权者制定的。主权属于人民,因此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
在社会契约中,个人既是个人又是社会的属性导致了一般意志不仅是社会意志,而且是个人意志的意志。法律作为公意的体现和维护手段,个人服从法律既是服从公意也是服从他自己。所以说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最后看看卢梭对政府的构想。18世纪,卢梭的天才提出主权在人民。18世纪是宗教势力逐渐退却,各种政治启蒙思想方兴未艾,有待进一步研究。卢梭早在1743年前往威尼斯时就开始考虑政治问题。卢梭认为原则上是摈弃君主政体的,而民主政体虽然是最为理想的政体,但对于人类而言,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而认为选举式的贵族政体最适当,所以,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的分类,只不过是从构成行政权力的数目上加以区别而已。
同时,一个国家在选择自己的政权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如土地面积、土壤质量、气候、风俗习惯、民族等作出决定,因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是合所有国家。也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哪一种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问题是一个既无地解答又无从确定的问题,或者说,各民族的绝对的与相对的地位有多少种可能的结合,也就有多少种最好的答案。但当我们要树立一个好政府的标志时,这是可以做到的,即任何政府都必须以人民主权为前提。
(其中,贵族是广泛代表社会的精英,而民主更接近古希腊和雅典的民主政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源至高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同时,卢梭的影响决不限于他自己的国家,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理论。尽管他的一些理论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他的思想仍值得我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