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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看电影已经转变为人们休闲娱乐的一种选择,欣赏影片时,我们通常会有深深的感动。因此,观影感受能有效地记录我们心灵深处的震撼,它能帮助我们快速理解电影的核心主题,使我们记起那份内心的触动。本站编辑为您整理了一些与"宪法观后感"相关的信息供您参考,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我们网站的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宪法观后感(篇1)
这样一部既制约权力又平衡利益的神奇宪法,是如何产生的?18世纪的美国人怎么会这么聪明?我很感兴趣。正好易中天先生的《费城风云——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给了很好的回答。
从中可知,制宪会议开得很不顺利,可以说美国宪法是吵出来的,其诞生过程犹如一出闹剧,缺少重大历史事件的庄严肃穆感,这在我们看来是很不可思议的。那个原定1787年5月14日开的会,直到5月25日才凑够应到会代表的半数——7个邦,当时的美利坚有13个邦。正是在这个时候,会议的主题还不明朗,而制宪只是一颗别人不敢说的私心。
一碰到这一方,就有人跳出去质疑大会的合法性,因为宪法需要授权,而问题是在**得到法律授权还不清楚。唯一的共识是,有13个国家陷入危机,需要坐下来讨论是走共和主义道路,还是建设其他13个国家。于是会议过程中采取了避重就轻战术,意见差不多一致的先讨论,分歧大的就绕过去,搁一搁放到以后再说。
由此可见,摸着石头过河是全人类的共识。会议代表们走马灯似的换,为各自利益吵得一塌糊涂。大邦动辄摆谱,威胁小邦不同意请走人。
小邦亦不含糊,不听我的就闹**。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会议代表们并非梁山英雄似的莽汉,都是学识卓越富有远见的政治家,我们熟悉的富兰克林、威尔逊、华盛顿、麦迪逊等全在此列。
而且我还有一个很大的感触是书中的人物,他们都有着崇高人格和鲜明的个性,他们在制宪会议上的深谋远虑、智力交锋、坚守信念乃至相互妥协的政治智慧。本书对会议代表的情况、性格等进行了具体分析,如八十高龄的富兰克林(兼具多重身份,既是物理学家、发明家,同时也是政治家、思想家),书中也说如果用“德高望重”四个字来形容他,真是恰如其分,当时如果提名他当主席也会全票当选,但他推荐年轻的华盛顿做制宪会议的主席,他总是高屋建瓴,迫不得已时调停代表之间的争吵,推动会议的进程。作为会议主席,华盛顿在整个会议期间一直非常谦虚、谨慎和低调。
作为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全票选举,它开创了美国任期不应超过两届的先例。“华盛顿有所为,美利坚民族得以独立;华盛顿有所不为,美利坚人民不受其害。”“华盛顿却并不认为他是美利坚人民的父亲,而只认为自己是人民的儿子。
”“历史和人民选中了他,主要因于他的人品。他的正直无懈可击,他的正义自始至终,他的良知使他的决策免受个人厉量、亲情、好恶等因素的影响。此外,他还有一种与正直、正义和良知密切相关的美德——谨慎。这就使大家相信,把国家交给他是可以放心的。
”(p33)威尔逊是一个才华出众的人,“再没有人比威尔逊先生思路清晰,材料丰富,纵观全局。”“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他都能如数家珍”。康涅狄格代表之一的谢尔曼,出身贫寒,阅历丰富,也是一位老资格的革命领袖。
尽管“相貌难看,面无表情,举止怪异,性格奇特,无**开演讲还是私下谈话,满嘴都是粗话俚语,甚至切口黑话,但他却值得无限赞扬,因为再无一人由他那样的好心肠和清醒的头脑。他的思路有章可循,思维融会贯通,论辩技巧非凡,说话入木三分,是一位很有威望的老同志。”
笔者以生动的笔调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记录了制宪会议的全过程,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描述。作者在“引言”中就提到: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不但使制宪会议的时间长达三四个月之久,而且整个过程一波三折,险象环生,几近成形的方案好几次差一点胎死腹中。
只是由于争论的双方都表现出冷静理智的态度,居中调解的一方又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制宪会议才渡过了一次又一次难关,最后达成协议。但即便如此,制定了很长时间的宪法,直到1789年3月4日,也就是一年半之后才生效。这可真是艰难的一跃。
美国宪法的难产,并非因为有人“从中作梗”。事实上,无论是宪法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是最终宪法成功不可或缺的因素。他们都是宪法的创立者。宪法吸收了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意见。只有妥协,才能成为最能体现宪政、共和主义精神的宪法。
“现在看来,事情可能好就好在这些领袖们当时都没有什么宏伟理想和绝对主张。有理想,但不浮夸;有主张,但不绝对。不宏伟,就能务实;不绝对,就好商量。
《联邦宪法》就是‘有话好好说’商量出来的结果。能够商量也有一个前提,就是大家都不指望完美。这些简单、朴素、实在的人都明白:
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案。能做到最不坏,就是最好。”
制定宪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更好的联盟。他们连一个国家的概念都没有,但他们争取的是值得思考的——人民的权利。全心全意地思考,所以这部宪法在美国历史上尤为重要。他们深谙一个真理“人生而自由”,上帝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是不可以剥夺。
以上是我读了这本书之后的一些粗浅体会和心得,总的感觉是收获颇丰,受益良多!
宪法观后感(篇2)
《比较宪法》读书笔记
在读《比较宪法》之前,我先去了解了一下这本书,这本书可视为**时期我国宪法学领域的扛鼎之作,也是我国百年间法学书丛中难得的佳品。《比较宪法》一书开创了中国研究比较宪法学的开端,此后在30和40年代掀起了比较宪法学研究的热潮,它曾与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金岳霖先生的《逻辑》等传世之作一道,被列入**时期商务印书馆《大学丛书》系列之中,成为诸多法政学堂的必读教材,如今仍是许多高校法科专业公法学科的重要参考书之一。
第一次读法学专业性的书,深知自己知识的浅薄,很多内容自己看过之后也不甚明白。这本书完全不是短时间内就能看完的书,于是便听从老师意见,从最后一编看起。最后一编的内容是《中国制宪史略与现行政制》。
本编论述并**了自清朝末期立宪到**时期宪法沿革,及国民**历次政制的变革,而且在文中对某些宪政客观实事的评价,不乏一些批评的话语,作者是国民****,我认为其是非常有勇气的。如果这本书的前面是一个横向比较,比较不同国家和中国的不同宪法,那么这个版本是一个纵向比较。与中国不同时期相比,从清朝的立宪准备、辛亥革命到北京的立宪**一直到**时代的立宪。
文章说,1904年以前的改革不属于宪政运动。1904年日俄战争后,中国的宪政运动才正式开始。当时的宪政运动有两派:一派是孙中山领导的民主宪政运动,一派是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宪政运动。
1908年的“宪法大纲”虽然是号称带有宪法意义的,但是完全是统治阶级的产物,里面规定了各种君主权力,而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是1911年的“十九信条”。
辛亥革命之后,颁布《临时**组织大纲》。后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这个**于 1912年3月11号颁布《中华**临时约法》,中国制宪史上形式宪法完成。
1913年后,由于袁世凯以及他时候军阀混战的状况,制宪出现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黑暗与混乱,直到蒋介石提出以党治国的方针, 国民党**常务委员会于1928年10月3日制定了《训政纲领》, 经过内部反复斗争, 1931年又决定以此为基础, 制定《中华**训政时期约法》。以及1936年宣布的《中华**宪法草案》。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制宪的过程是曲折而艰辛的,但在这个曲折而艰辛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进步和我们思想的不断觉醒。这些过去的宪法,也可以说为我们新中国成立后宪法的制定起了一些作用,当然,这作用包括了借鉴好的和规避坏的。现在以一个学生的身份看《比较宪法》,收获也是一样的大。
尽管看书的时候觉得有些枯燥,因为很多知识都是自己不曾了解过的。但是正因为这种不了解,也使我在看书之余,在网上查找了很多关于宪法的有意思的知识。对于自己学习宪法这门课有很大的帮助。
宪法观后感(篇3)
李怡平【摘要】《宪法的形而上之学》一书详细阐述了江国华教授独有的宪法哲学观,宪法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 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宪法哲学研究是我国宪法和宪政建设的最基础的研究。本文从江教授的观点出发,探讨了对宪政哲学和宪政的一些认识。
【关键字】《宪法的形而上之学》;宪法哲学;宪政
江国华教授是我的宪法学老师。我对江教授的理论了解不多,但在课堂上有一些好处和启示。作为一名学生,我非常欣赏江教授的个性。他很坦率,有独到的见解。他的教学方法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总是给我们带来一些新鲜的东西,以达到快速的效果。我在江教授的课上学到的不仅是知识,还有做人的一些方法和学者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毫无疑问,江教授在课堂上经常听到一些尖锐的批评,但他不仅停留在批评的层面。面对中国宪政的种种弊端,他不断反思,积极寻求解决之道,这在当今中国宪政界是弥足珍贵的。
关于宪法哲学的书,我阅读的很少,《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江教授的博士论文集,也是我了解宪法哲学的启蒙之书。从一开始,江教授便明确指出:宪法哲学是关于宪法之本源问题的追问之学,是关于宪法终极关怀的求索之学,它的任务是回答凝结在想法之中的人文关怀和客观精神是什么;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是以人类优良的生活方式为职旨的哲学;它是一种实践哲学, 因而也是生活哲学,它来自于人的生活世界。
从哲学意义上说, 也就是从其本原的意义上而言, 宪法不仅是为着人的生活而存在, 而且实在应该是为着人的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在国民意识中,宪法是公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其效力是至高无上的。但纵观中国社会,有多少人的宪法权利遭到了无情的侵犯?
比如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和劳动权等等;而这些被践踏的权利有没有通过宪法的保护而得到救济,答案是否定的;再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是一个何其漫长的过程,一个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就如同没有宪法,那么人民的权利将从何得到保障!江教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尖锐的批判,他大声疾呼:“我们应当检讨,以往理解‘宪法’的时候, 是否过分地关注其政治意义,从而让‘宪法’一词沾染了太多的‘统治色彩’却缺少了应有的生活情怀?
在江教授看来,宪法本质上是旨在于“为一种令人满意的生活世界所必须的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价值的和平共存”创设某些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生活问题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而宪法哲学实质上是生活哲学,“它是以人为起点并以人为归宿的哲学,它真挚地关注这人的生命安全、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 ——它不限于对正式政治制度和体制的关注,而且也把与生活有关的各种决策包括进去;它既关注个人的自主,也谋求人民的相互依存和社会团结;它不仅谋利个人生活,也谋划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要解决的是“集体人”面临的挑战; 这种在生活哲学思维导引下的政治, 就是生活政治,即关于公民生活方式的政治, 是认同政治, 选择政治;这种政治所依靠的是积极的信任。如何培养这种积极的信任?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面对我国社会立法混乱、执法腐败、司法无能的现状,建立这种积极信任无疑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为此首先应该制定良法,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保障权利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并且这个法是以实现大多数人的生活目的而制定;其次,为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应该加强政府执法的透明度,增强那些受到政策影响的人的自主性,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合作上的分权,消除执法过程中隐藏的腐败;再次,保障被侵犯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宪法不仅仅是权利的保障“书”,更是权利的保障“剑”,仅有纸上的宪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满纸写着“人民权利”的宪法不能给人权状况带来多少改变,它只能给人民带来精神上的满足,而只有权利救济才能给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和保障。任何形式的宪法都不可能无视政治,但是宪法却无一不是以“人的优良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 为其终极关怀。
宪法只有真正服务于人民生活,才能真正深入民心,确立宪法在人民心中的权威,人民才会真正敬畏宪法。分析了宪法哲学的本质之后,江教授又对宪法进行了哲学性批判,他说,所谓宪法“批判”绝不是为了给历史上的法律哲学打上“胡说”的印记,而在于努力寻索这些组成法学世界的极为珍贵的资料,是如何构建宪政学说大厦的理论基石。他从历史、逻辑、理性、认识论和有效性等角度对宪法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接下来,江教授从宪法的道德之维、宪法的宗教之维、宪法的地理之维三个方面对宪法维度进行了反复的论述,并对宪法精神——宪法作为自由之法、中庸之道、和宽容之学等角色进行了精彩的阐述,尽管对于其中的很多内容不甚理解,但还是对江教授在文中所表达的观点深表赞同。他强调我们要拥有宪法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宪法价值,他认为,宪法和宪政只有植根于人的生活世界之中, 才能够克服抽象理性所设计的虚幻的理念世界模型, 从而唤起人们对于真正的“人的生活”的关怀和“美满世界”的向往, 并为宪法与宪政的价值找到真正的栖息之所。宪法的社会化意味着宪法向人的生活世界的回归;只有在人的生活世界之中,宪法才有可能成为“行动中的宪法”,而不仅仅是“书本中的宪法”。
从全文看来,书中深深地体现江教授的人文精神,以及他对现实不合理制度的批判、渴望改革的欲望和对完美宪政的追求;书中独到的观点无不体现出江教授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现实的关注,对社会弊病的思考和对中国宪政改革作出的努力。开卷即有益,尽管江教授谦称此书“有功利之俗虑,兼拼凑之嫌疑”,且先自愧于谫陋和粗俗,尽管现在我的学识水平不能完全理解江教授之观点,读罢全文,仍然收获颇多,对于开阔视野,养成良好的思考习惯帮助很大。鉴于自己的学识修为还没达到可以评论江教授观点的程度,以上只是《宪法的形而上之学》的一些读后感,还望各位同学和老师批评指正。
枪杀案再次说明公正的审判需要杰出的法官
张生贵我们可曾想到过在距今两千多年前,社会文明程度远不及今日的古希腊时代,一位在哲学、政治和法律学说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的思想家……柏拉图就提出过,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国家,这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真理。
柏拉图作为苏格拉底的弟子和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不仅善于论证,而且思想深刻。他将自己的细想以优雅动人、深奥机智的对话形式表达出来。他的对话集法律篇处处散发着幽默的气息,包含着悲天激情。
柏拉图大半生都始终不渝的追求者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图景,但是在目睹了其政治希望成为泡影之后,意识到理想国是不切实际的,于是,晚年的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人间,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主张实行法治,并在七旬高龄的时候着手写作《法律篇》。这是柏拉图留给后人的宝贵财富。不幸的是,在这本书还没有被完全了解之前,知识渊博的智者将永远沉睡。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探讨了法律的产生、内涵、制定、实施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他对国家的审判制度予以了关注,明确指出了“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突出了法庭的作用,更进一步说一个国家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围绕这一命题,柏拉图探讨了法官的选任、法官的品格、审级制度、公开审判、法官中立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当今司法制度的重要思维深渊。
法律对一个国家来说无疑是最重要的。法院是实现法律的重要场所。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一个国家的法治是从任命好官员开始的。“当有了一个组织的很好的国家,这个国家又有着制定很完整的法典,那么任命不称职得官员负责实施法典乃是浪费了优良法典,整个事业沦为一出滑稽戏,而且不仅如,这个国家将发现,他的法律正在大规模地损伤它本身。”因此,在提出了“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这一观点后,他重点阐述了该如何任命称职的法官以及法官应该具有的素质,以及建立正式的法庭或者公正的审判制度,甚至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建立一个法庭就是选举官员。
那么,该如何来“选举官员”呢?在柏拉图看来,法官应经过严格的程序选拔,再由这些选拔出来的法官组成行使审判职能的法庭。他认为为所有公民而设立、处理公民之间纠纷的普通法庭,该法庭的法官是这样选拔出来的:
任职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的全部官员在特定的日子集合在一起,接着他们向上帝起誓,他们一定向上帝献上他们最上等的果实,就是说每个部门贡献一个法官,这个法官无疑是该部门的杰出官员。法官当选后,他们将在选民面前接受复查。如果其中一个被拒绝,另一个将根据同样的规则被选择来代替他。可见,组成法院的官员需要经过神圣的形式和审查程序来选拔。一旦法官被选举组成法院,他们就被赋予神圣和权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素质直接决定着案件的公正与否。组成法庭的法官德才兼备,对于法官应具有的才能和品格予以了足够重视。法官应具有“把争端搞个水落石出”的才能。
“如果一个法官默不作声并且在进行裁决时,他未审先说话,那么他绝不能对他所处理的案件作出令人满意的判决。因此,如果法官没有天分,大法院和小法院很难作出好的判决。此外,法官应该诚实公正。法院的优秀法官不仅需要能力,更需要正义。
法庭应是人力所能够召集的最廉洁的法庭,法官应保持中立、公正,不应有所偏颇,站在中立的位置弄清楚双方争辩的焦点,长时间的从容而反复的询问当事人,有助于把争端搞个水落石出。如果法官故意错误地判决,那么当事人可以到“法律维护者”那里对法官提出申诉。
公正的审判不仅需要正义的法庭和杰出的法官,审判活动本身也应该依据程序进行,没有程序的审判活动只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法庭的混乱无序,柏拉图在距今两千多年的《法律篇》中为人类揭示了这一道理。他谈到在死刑案件中,“首先,公诉人应该作一个简单的发言,接着则是被告人发言;资历最深的法官在俩人发言之后作交叉询问……所有的法官都得一致同意的论点上签字,而后把文件放在赫斯提神坛上……第二天,他们都得在老地方集合,在类似的询问和检查之后,再在文件上签字。这个程序连续运行三次,每位法官投下神圣的一票,并以海丝蒂的名义宣誓他的判决是公正和正确的。
就这样,他们结束了这一审判”。由此可见,柏拉图意识到程序化程度对法院公正的实现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最后,柏拉图还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庭审判应建立“三审终审”制以及公开审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
当事人首先应该使他的邻居来到所组成的法庭面前旁听,如果对于这个法庭的判决不满意,他可以向第二个法庭提起申诉意见,但要是这两次判决都不能解决争端,那么第三个法庭就一定要结束这个案件。柏拉图在谈到法院的设立时,也提出实行公开审判的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参加私人诉讼案件的审理,因为任何没有被取消参加案件审理资格的人都没有被取消资格。
众所周知,司法独立也是当今各国的司法原则之一,但是,我们惊喜地发现,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中也反映了这一原则。他说法官作出的判决不应被外来的压力所破坏;法官通过公开投票决定的最终审判结果,投票对那些议员和选举法官的官员使之审理案件是有强制性的,这既意味着,法官不受选举他们出来的官员和议员的干涉、独立司法。
“任何一个没有正是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柏拉图的这一经典命题虽然只有寥寥数字,但是它蕴含的理念却足以引起后人深深的思考和研究。没有正式的建立法庭指的是虽然有法庭,但不是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和组成的,法官也未必是具备优良品德的,柏拉图提出的法庭设立、法官应该具有的素质和品格以及公开审判、司法独立原则等均沿用至今,这不得不让人折服于他的睿智与超前的预见力!
同时,从这一命题中,我们也领悟到司法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审视我国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比如司法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原则尙有待真正落到实处、法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等,积极探索我国司法改革的新路,实现我国的司法正义!
宪法观后感(篇4)
2020级3班:曾秀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它通常规定一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还规定人民享有人生自由权,接受教育、劳动、休息等等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也规范人民劳动、受教育、服兵役、纳税、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国家利益、保卫祖国等等基本义务。
文中多次提到每个公民都应当学习,不错,如今宪法和法律都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可想而知“法”对于人类社会秩序来说是多么重要的一位疏导员。所以,做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就要从知法,懂法开始。
知法守法是我们青年成长的需要。我们的青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国家和人民的希望。国家、人民都盼望着我们健康成长,好在未来成为有理想有抱负的**人,为了不辜负国家和人民的期望要懂得合法、非法,违法与犯罪等系列的区分,好做到自觉依法办事,抵制不良**,促进成长。
然而,最接近我们生活的方法是交通法。交通事故基本上每天都在上演,在我们中国这若大的土地上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大约超过了10万人,这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随地都在爆发,使家庭支离破碎,使亲人之间阴阳两隔。所以我们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红灯时停车,绿灯时行驶;不要酒后驾车;不要疲劳驾驶;不要超速;不要过马路等。交通规则保护了我们每一个人的人生安全。
但总有一些人总是违法,撞上法律,最后给自己带来可怕的后果,给家人带来失去亲人的痛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少伤害,少悲伤。
学生懂法律,守法的人不难,只有自觉守法,守法,自然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宝。
宪法观后感(篇5)
第二届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团体总决赛在12月3日下午16:30准时开始。团队赛上,各队选手在主题演讲知识竞答自由辩论环节中讲述了自己的宪法故事,用自己的话语阐述对宪法意识的理解,用青春的视角畅谈对宪法权威的尊崇,一同经历了激动人心的宪法之旅,在各队的精彩表现中,我们也有自己的一丝感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证。宪法的作用有巩固国家政权、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利,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国家的经济基础起着重要作用。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由国家的力量予以推行,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宪法不同于其它一般法律的特殊性,宪法是最高法,在法律上具有最高地位,也具有最高效率,是我们的根本大法。
学宪法,讲宪法,在现今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法律,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更要遵守法律,要做到学法守法用法,只有我们遵守法律法规,我们才能保证社会安定,只有人人用法我们才能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在越来越强大的中国,法制国家、法制社会一直是中国努力建设的目标之一,我们也希望能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这不仅需要国家建设,也许需要我们的共同参与,共同建设我们的法制社会、法制家园。相信我们共同参与一定能建设好我们的家园,要学法,要懂法,遵纪守法,执政者应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公民做事前先看法,普及加大法律知识面,只有人人学法,人人懂法,人人用法我们的社会才更和谐。